3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双眼皮修复”手术失败引发的医疗美容纠纷,医疗美容机构因虚假宣传、诊疗不当被判赔偿70余万元。
随后,朝阳法院正式对外发布了2016年度—2020年度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医疗美容机构担责比例高,且医疗美容机构过错类型较为集中,多表现为未尽告知义务、操作不当、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
女子轻信广告 美容不成变“毁容”
2017年3月,女子孙某因对自身眼睛双眼皮不满意,在百度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北京某美容诊所排名霸占一二三条,点击进入后是各种宣传,声称其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被告主刀医生王某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等。
孙某信以为真,经与该诊所网站上的客服联系后,于2017年4月就诊,支付200元费用后由王某面诊,1分钟左右的面诊过程中,王某简单粗暴不耐烦,气氛紧张怪异,没有技术和细节方面的探讨。
孙某称她无在此做手术的打算,但第二天姓张的助理打来电话表示想让她做“更美”APP的案例模特,王某要以孙某为案例讲授公开课,手术时会有各地医生前来现场学习观摩,手术费可打八折。孙某感觉受到重视且手术费优惠,遂第二次前往该诊所,支付手术费79280元。但是孙某如期手术发现,现场并无各地医生观摩,也无公开授课讲解。
术后,孙某称双眼皮两侧增添了新疤痕,美容不成反遭毁容,在该诊所再次修复内眼角后无任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该诊所辩称,不同意孙某所提全部诉讼请求,不认可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责任比例。诊所认为,其从事的为修复类手术,孙某眼部的现状大部分均为既往手术史遗留问题,修复手术只能改善其中部分问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经司法鉴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属九级,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由被告按照8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倍损失等总共 711327.15元。
虚假广告、非法行医系引发纠纷重要原因
据朝阳法院副院长郭莉蓉介绍,该院近5年审结的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涉诉美容就医者主要为中青年女性,而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则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2016年至2020年,朝阳法院审结医疗美容纠纷案件195件,从原告方看,涉诉女性186人,占比95.4%,男性仅9人,占比4.6%,而从年龄分布看,涉诉美容就医者年龄多为18岁至40岁之间,占比76.4%,中青年女性成为医疗美容纠纷的高发群体;从被告方看,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共77家,民营机构75家,占比达97.4%。
郭莉蓉副院长介绍,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虚假宣传、非法行医是涉诉美容机构的两大突出问题。
据统计,77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中,因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的有46家,占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59.7%,宣称在业内具有领先水平、虚构知名医师亲自手术、虚构知名人士医美体验、规避风险告知、夸大医疗美容效果等是较为常见的虚假宣传形式。
此外,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中,因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被行政处罚的24家,因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行政处罚的37家,一年内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处罚超过两次的8家。60%以上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涉及医疗美容机构或其相关医务人员资质审查问题,而在启动医师资质审查的案件中,30%的美容就医者反映病历记载的主诊医师与实际实施医美项目的主诊医师并非同一人,另有近1/3的案件,参与护理或器械操作的人员在实施医美行为时无相应行医资质。
通报会上,法院还向国家卫健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修订完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责罚条款,提高罚款上限,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坚决吊销取缔,对严重违法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实行终身禁医制。
法院同时建议国家卫健委完善医疗美容市场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医疗美容新技术论证管理,严格审批流程;建立实名就医制度,完善就诊信息管理;加强行业指导,建立医疗美容投诉调处平台。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通讯员 焦晓琼
来源: 北京头条